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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谢翼龙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宏发实业有限公司,谢翼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郭先春。被执行人:谢翼龙,男,1985年1月7日生,汉族,原住重庆市忠县,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重庆市万州区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谢翼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77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万州区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谢翼龙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