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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孟昭佳与徐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佳,徐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537号原告孟昭佳,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徐连军,男,成年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佳诉被告徐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孟昭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昭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昭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孟昭佳负担。审判员  李佳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XX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