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刘红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刘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76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行长。被执行人刘红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二初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刘红生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赣州东科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赣州东科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茅店镇营业所,账户62×××60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