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宝山、李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山,李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山,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宁津县。被执行人:李宏斌,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山与被执行人李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宝山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宝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宏斌的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宝山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胡 东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