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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502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炳腾,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年,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