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林柱与季美芬、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林柱,季美芬,柴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371号原告:葛林柱,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柱良(系原告之弟),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季美芬,女,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柴建华,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林柱与被告季美芬、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林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葛林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林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林柱负担。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