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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清河县华威洗绒厂、陈长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华威洗绒厂,陈长军,陈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清河县华威洗绒厂,住所地清河县长城大街北侧,组织机构代码L5814218-6。负责人:安广新。被执行人:陈长军,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陈长祥,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清河县华威洗绒厂与陈长军、陈长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冀053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陈长军、陈长祥送达法律手续,在执行过程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534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栋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