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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金花与赛希亚拉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花,赛希亚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金花,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赛希亚拉图,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金花申请执行赛希亚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26民初5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赛希亚拉图在XXXXX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YYYYYY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一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