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帝,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琦,女,汉族,1954年4月4日出生,住岐山县蔡家坡镇。申请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王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3066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王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琦名下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变价、拍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