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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胜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胜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特8号申请人:李胜华,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2017年7月31日,本院收到李胜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申请人李胜华称,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律规定,其作出的调解书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且该调解书没有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印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规定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提出申请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申请人李胜华于2017年1月20日向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并于当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下发了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于当日签收,该调解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申请人李胜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无法律依据。申请人李胜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撤销,但该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针对仲裁裁决而提出申请撤销的情形,申请人李胜华不是用人单位,且该条不是针对仲裁调解书提出申请撤销的规定,故对李胜华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胜华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向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