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霞诉被告李某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霞,李某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721号原告:李某霞,女,住喀左县草场乡。委托代理人:于雪,喀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艳(原告姐姐),女,住喀左县草场乡。被告:李某生,男,住喀左县草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霞诉被告李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