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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与被执行人陈美强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陈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05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7号。法定代表人郭宏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男,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志刚,男,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美强,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南京市建邺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2015年11月12日,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原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建邺区房产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该区应天巷28号X幢201室房屋产权人陈美强擅自变动房屋结构。当日,建邺区房产局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查勘,先后向陈美强下达了《房屋结构安全检查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要求陈美强配合整改,其拒不配合整改,建邺区房产局将案件移交本局。本局对上述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陈美强是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巷28号X幢201室房屋产权人,该房屋为7层砖混结构住宅楼,陈美强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变动房屋结构如下:1、拆除厨房240mm厚承重墙,宽300mm、高2350mm;2、拆除厨房240mm厚承重墙,宽680mm、高2400mm;3、削薄卫生间240mm厚承重墙,宽600mm、高900mm、厚120mm;4、在厨房圈梁上开两个孔,孔径均为150mm;5、拆除主卧室240mm厚承重墙,宽830mm,高1950mm;6、削薄主卧室240mm厚承重墙,宽1000mm、高700mm、厚120mm;7、削薄次卧室240mm厚承重墙,宽1650mm,高2100mm、厚120mm;8、削薄次卧室240mm厚承重墙,宽900mm、高620mm、厚120mm。2015年11月16日,建邺区房产局向陈美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陈美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16年6月14日,建邺区房产局将案件移交本局。本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调查后与陈美强多次联系督促,希望其能配合整改,其仍拒不整改。陈美强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陌生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美强对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的行为也不持异议。《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许可的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手续,采取纠正措施,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10月27日,本局向陈美强送达了宁房监案告〔2016〕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陈美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6年11月2日,本局依据《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加固性恢复措施: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性恢复措施方案,并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委托出具加固方案的设计单位对加固部位进行验收;2、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小写:50000元)的罚款。”同日,本局向陈美强送达了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5月5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陈美强送达了宁房执法强催字[2017]第01号《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陈美强在十日内履行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陈美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2017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陈美强家中查勘,发现仍有四处未整改。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美强履行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缴纳罚款及对未整改部位进行整改的义务。市房产局为证明其对陈美强作出的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调查取证材料及拆改照片。2、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3、《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房屋结构安全检查通知书(存根)》。5、《变动房屋结构安全评估表》。6、宁房监案告〔2016〕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7、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8、宁房执法强催字[2017]第01号《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以下简称《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依据:《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被执行人陈美强辩称,接受处罚,积极整改。现已整改了部分,处罚决定中的第4、6、7、8四项没有整改。请申请执行人推荐专业机构,本人继续按要求整改,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减免对本人的罚金。陈美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建邺区房产局于2015年11月12日,接群众投诉,反映本市建邺区应天巷28号X幢201室房屋产权人陈美强擅自变动房屋结构。建邺区房产局遂于当日派出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到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并向陈美强发出《房屋结构安全检查通知书》。建邺区房产局房屋安全管理人员经现场勘查,发现陈美强存在拆改涉案房屋梁、板、柱、基础结构和拆除承重墙或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行为。2015年11月16日,建邺区房产局向陈美强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陈美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因陈美强未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建邺区房产局于2016年6月14日将案件移送市房产局查处。市房产局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对陈美强拆改涉案房屋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陈美强是涉案房屋产权人,涉案房屋为7层砖混结构住宅楼,陈美强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15年11月擅自变动涉案房屋结构,其中:1、拆除厨房240mm厚承重墙,宽300mm、高2350mm;2、拆除厨房240mm厚承重墙,宽680mm、高2400mm;3、削薄卫生间240mm厚承重墙,宽600mm、高900mm、厚120mm;4、在厨房圈梁上开两个孔,孔径均为150mm;5、拆除主卧室240mm厚承重墙,宽830mm,高1950mm;6、削薄主卧室240mm厚承重墙,宽1000mm、高700mm、厚120mm;7、削薄次卧室240mm厚承重墙,宽1650mm,高2100mm、厚120mm;8、削薄次卧室240mm厚承重墙,宽900mm、高620mm、厚120mm。认定陈美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拟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6年10月27日,市房产局向陈美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美强可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其的拟对其作出的决定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陈美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2016年11月2日,市房产局依照《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陈美强作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加固性恢复措施: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性恢复措施方案,并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委托出具加固方案的设计单位对加固部位进行验收;2、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小写:50000元)的罚款。”的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日,市房产局向陈美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美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因陈美强未履行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义务,市房产局于2017年5月5日向陈美强送达了《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陈美强收到《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对涉案房屋中擅自拆改的八处进行整改及交纳罚款的义务。市房产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市房产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陈美强仍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交纳50000元罚款的义务;对涉案房屋中擅自拆改的八处仅做了部分整改,尚有四处(4、在厨房圈梁上开两个孔,孔径均为150mm;6、削薄主卧室240mm厚承重墙,宽1000mm、高700mm、厚120mm;7、削薄次卧室240mm厚承重墙,宽1650mm,高2100mm、厚120mm;8、削薄次卧室240mm厚承重墙,宽900mm、高620mm、厚120mm。)未整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的规定,市房产局作为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陌生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许可的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手续,采取纠正措施,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审查,市房产局对陈美强作出的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陈美强对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亦无异议。市房产局在作出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等程序,相关行政文书亦按照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程序并无不当。因陈美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市房产局催告后仍未完全履行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相关义务,市房产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陈美强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的相关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市房产局宁房监案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陈美强作出的“1、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加固性恢复措施: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性恢复措施方案,并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委托出具加固方案的设计单位对加固部位进行验收;2、对当事人处以五万元(小写:50000元)的罚款。”的内容。强制执行费用由陈美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国荣人民陪审员  张敏华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