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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桂梅与吴海涛、丁宇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梅,吴海涛,丁宇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737号原告:冯桂梅,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吴海涛,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丁宇坤,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冯桂梅与被告吴海涛、被告丁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冯桂梅于2017年8月9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吴海涛、丁宇坤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桂梅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梅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冯桂梅已预交),由原告冯桂梅承担。审判员高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