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桂梅与吴海涛、丁宇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梅,吴海涛,丁宇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737号原告:冯桂梅,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吴海涛,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丁宇坤,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冯桂梅与被告吴海涛、被告丁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冯桂梅于2017年8月9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吴海涛、丁宇坤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桂梅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梅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冯桂梅已预交),由原告冯桂梅承担。审判员高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