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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944号被执行人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源镇天堡村。法定代表人朱朋荣,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7960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60元,由被告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该民事判决中涉案件受理费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由魏晓燕执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送达。2.本院于2017年5月、2017年7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到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遂在被执行人南通桃花源1幢1室张贴公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4.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朋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另查,被执行人南通桃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多案查封,尚未处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民事判决涉案件受理费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涉案件受理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