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市大源水产有限公司,王潍政,许凤玲,脱瑞昌,白绪梅,娄兆华,董红香,柴永珍,王炳文,王潍民,冯坤兰,肖树华,李青梅,刘明军,曹玉娟,巩玉良,于续红,许子江,焦罗英,李士民,娄桂廷,李加峰,程金凤,蔡青,柴华,李培海,马连玲,赵金芹,董茂波,王磊,张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26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昌,该公司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西路145号。被申请人:诸城市大源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大水泊社区新龙海水产城。被申请人:王潍政,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许凤玲,女,1962年10月0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脱瑞昌,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白绪梅,女,1979年05月0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娄兆华,男,1974年10月0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董红香,女,1971年11月0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柴永珍,女,1974年05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炳文,男,1975年02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潍民,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冯坤兰,女,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肖树华,男,1966年02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李青梅,女,1968年09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刘明军,男,1963年11月0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曹玉娟,女,1962年03月0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巩玉良,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于续红,女,1971年07月0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许子江,男,1970年0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焦罗英,女,1971年07月0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李士民,男,1958年05月0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娄桂廷,女,1954年03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李加峰,男,1976年05月0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程金凤,女,1978年05月0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蔡青,女,1979年11月0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柴华,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李培海,男,1979年03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马连玲,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赵金芹,女,1970年11月0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董茂波,男,1968年07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磊,男,1986年09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张娜,女,1988年06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杨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市大源水产有限公司、王潍政、许凤玲、脱瑞昌、白绪梅、娄兆华、董红香、柴永珍、王炳文、王潍民、冯坤兰、肖树华、李青梅、刘明军、曹玉娟、巩玉良、于续红、许子江、焦罗英、李士民、娄桂廷、李加峰、程金凤、蔡青、柴华、李培海、马连玲、赵金芹、董茂波、王磊、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33420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33420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