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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孙彬、孙友文、吴坤、路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孙彬,孙友文,吴坤,路大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235号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兴华街。法定代表人:高洪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彬,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隆昌村1组。被告:孙友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隆昌村1组。被告:吴坤,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龙河镇勇进村4组。被告:路大龙,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龙河镇青色草原种畜场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彬、孙友文、吴坤、路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公告费260.00元,共计8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向东审判员  刘宝胜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