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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子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执保144号委托执行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和畅堂109号。被执行人:王子文,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其作出的(2017)浙06执46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出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代为扣划被执行人王子文银行存款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扣划被执行人王子文银行存款5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子文银行存款500000元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绍兴银行XX支行,帐号:09×××1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刘慎辉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党梦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