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余贵林与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林,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972号原告:余贵林,男,生于1966年4月4日,汉族,居民。被告:陶辉,男,生于1963年2月24日,汉族,居民。原告余贵林与被告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余贵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贵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贵林撤诉。本案受理费3103元,减半收取计1552元,由原告余贵林负担。审判员 马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焰钟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