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陆忠华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213号移送执行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陆忠华,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陆忠华追缴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忠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据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锋审判员 胡嫒蓉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