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明贵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焦廷财农村承包经营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贵农村承包经营户,焦廷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951号原告:周明贵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周明贵,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焦廷财,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周明贵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焦廷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明贵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贵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贵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周明贵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