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咸考与林彩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咸考,林彩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3325号原告:林咸考,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林彩广,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林咸考与被告林彩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林彩广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彩广于2017年5月22日向原告林咸考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林彩广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林彩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咸考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林彩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林彩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