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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灵丘县鑫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丘县鑫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灵丘县鑫兴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灵丘县武灵镇石磊村。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中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4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命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清徐支行14050182560800000001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爱民审判员  刘靖所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东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