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北京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华,北京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0251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华,女,194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碧桐园4号楼2层02。法定代表人于飞。胡玉华与北京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8民初13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玉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锋尚名居×号楼×室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胡玉华名下,过户的全部税费由胡玉华承担。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立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