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姜彦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彦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992号罪犯姜彦清,男,1982年4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保德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10年6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榆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彦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5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姜彦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十六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十六个积极。2017年7月11日该犯缴纳罚金一千元。本院认为,罪犯姜彦清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姜彦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