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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复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邹俊哲对苟维彪、苏晶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俊哲,苏晶,苟维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复6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邹俊哲,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苟维彪,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审异议人:苏晶,住吉林省吉林市。复议申请人邹俊哲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代理审判员  赵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牟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