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7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汤云如与杨颖畅、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精彩色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云如,杨颖畅,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精彩色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706-2号申请执行人汤云如,女,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杨颖畅,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精彩色印刷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侨兴北路21号10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云如与被执行人杨颖畅、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精彩色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杨颖畅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20元、诉讼保全费1200元,合计4220元。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精彩色印刷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7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兆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