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伟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71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杰,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伟杰在持C1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的状态下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途经中山市西区西堤路富华酒店对开路段时违反禁令标志逆向行驶,与被害人曾某驾驶的粤T×××××号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吴伟杰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返回事故现场处理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伟杰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25.9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吴伟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吴伟杰已赔偿了被害人曾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被告人吴伟杰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伟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伟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伟杰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伟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伟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虎卜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