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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建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7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新,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海丰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新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海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5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黄建新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79号之一“1949便利店”趁档口内只有被害人一人之机,关上卷闸,故意路出放在裤袋内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陈某1交出现金人民币350元。二、2017年5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黄建新又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与平西一巷交界处附近,从后持水果刀架在被害人苏某1的背包一个,内有苹果iphone6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人民币2600元)、现金人民币1300元、银行卡、身份证、港澳通行证等物品。后被告人黄建新还要被害人苏某1进行拍照,威胁被害人不许报警。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黄建新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建新作出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黄建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确定其宣告刑。被告人黄建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5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黄建新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79号之一“1949便利店”趁档口内只有被害人一人之机,关上卷闸,故意路出放在裤袋内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陈某1交出现金人民币350元。二、2017年5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黄建新又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与平西一巷交界处附近,从��持水果刀架在被害人苏某1的背包一个,内有苹果iphone6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人民币2600元)、现金人民币1300元、银行卡、身份证、港澳通行证等物品。后被告人黄建新还要被害人苏某1进行拍照,威胁被害人不许报警。另查,缴获的移动电话、身份证、港澳通行证、银行卡已发还给被害人苏某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公安机关提供的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已拍照存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某1、苏某1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视频截图照片的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的穗荔价认定[2017]5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黄建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新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建新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建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部分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黄建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黄建新退赔被害人陈肖云人民币350元、退赔被害人苏海丽人民币1300元。三、缴获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仪人民陪审员  欧少颜人民陪审员  将绍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罗燕娜黄祖仪陈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