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963无锡市求盛纺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神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求盛纺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市神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963号原告:无锡市求盛纺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会北路28-141、142。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安市神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西场部。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经理。原告无锡市求盛纺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神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求盛纺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求盛纺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求盛纺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任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