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邦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梭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邦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金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2民初97号原告:烟台邦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望杆墩西500米。法定代表人:薛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云,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九龙镇高家洼村。法定代表人:赵晓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邦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梭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烟台邦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烟台邦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46元减半收取101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