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刑初7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威,曾用名孙三征,男,1991年1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孙威酒后驾驶苏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建设路与沿河路交叉路口处,被邳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孙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0㎎/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孙威被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供述,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呼出气体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威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孙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启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恒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