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与赵晓龙、张萌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赵晓龙,张萌萌,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697号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林,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龙,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萌萌,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何王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晓龙、张萌萌、漯河市永顺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