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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无锡新煜辰商贸有限公司与惠山区前洲好尚百货超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新煜辰商贸有限公司,惠山区前洲好尚百货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628号申请人无锡新煜辰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697947-4,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湘江路2-2-425、426、427。法定代表人常成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惠山区前洲好尚百货超市,注册号320206600281246,住所地无锡市前洲财富中心**号。经营者张弘毅,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无锡新煜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煜辰公司)申请执行惠山区前洲好尚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好尚超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好尚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煜辰公司货款39039元。二、案件受理费776元,保全费4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16元(已由新煜辰公司预交),由好尚超市负担(新煜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好尚超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好尚超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煜辰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好尚超市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煜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085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好尚超市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好尚超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情况。张弘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存款情况。张弘毅名下有银行存款2600元,已扣划至本院,并在扣除相应执行费后将剩余的2550元发放给好尚超市。本院至好尚超市营业地及张弘毅居住地进行调查,好尚超市已经停止经营,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好尚超市、张弘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好尚超市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执行,尚有3803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煜辰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新煜辰公司,要求新煜辰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好尚超市、张弘毅的其他财产线索。新煜辰公司明确表示好尚超市、张弘毅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新煜辰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好尚超市、张弘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新煜辰公司亦未提供好尚超市、张弘毅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好尚超市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新煜辰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钟耕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