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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芬、龙祥江、龙铎、王应连与被执行人成小华、奉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芬,龙祥江,龙铎,王应连,成小华,奉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芬,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龙祥江,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龙铎,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应连,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成小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奉海军,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芬、龙祥江、龙铎、王应连与被执行人成小华、奉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楚佳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