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4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昌正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艳,唐昌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4927号申请人李春艳,女,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唐昌正,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11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唐昌正名下位于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东万路羊耳峪西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登记过户至李春艳名下(身份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XX**号。因不能提供产权证原件,请按相关文件办理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