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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4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昌正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艳,唐昌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4927号申请人李春艳,女,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唐昌正,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11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唐昌正名下位于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东万路羊耳峪西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登记过户至李春艳名下(身份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XX**号。因不能提供产权证原件,请按相关文件办理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