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卢海英与中江县凯江镇七彩纺针织品店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江县凯江镇七彩纺针织品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6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卢海英,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弟凯,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中江县凯江镇七彩纺针织品店,住所地中江县。经营者:余先伟,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灿,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芸,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卢海英与被申请人中江县凯江镇七��纺针织品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川0623民初17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江县凯江镇七彩纺针织品店及其经营者余先伟的银行存款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卢海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江县凯江镇七彩纺针织品店及其经营者余先伟的银行存款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