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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7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学成、胡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成,胡新明,张小马,青阳县新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7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学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胡新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张小马,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青阳县。被执行人:青阳县新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吴能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负责人:李庆,该支公司经理。关于黄学成申请执行张小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小马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5.54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马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1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