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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南宫市坤龙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宫市坤龙运输有限公司,张新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财保18号申请人:南宫市坤龙运输有限公司,(东里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宋正成,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飞,男,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张新建,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张庄村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新桥。申请人南宫市坤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新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宫市坤龙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新建驾驶的被申请人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冀T685**/冀TP9**挂号车辆一辆。申请人南宫市坤龙运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宫市坤龙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建新驾驶的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685**/冀TP9**挂的车辆,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间不准变更所有权、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倪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