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5114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薛金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薛金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114号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薛金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景宜路18号310。法定代表人:薛金燕,执行董事。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薛金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苏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