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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郯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闫冰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郯执字第8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闫冰,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闫冰所有的银行的存款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