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仁志与叶伟京、毛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仁志,叶伟京,毛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641号原告:骆仁志,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伟京,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毛振明,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骆仁志与被告叶伟京、毛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骆仁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仁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骆仁志负担。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