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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仁志与叶伟京、毛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仁志,叶伟京,毛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641号原告:骆仁志,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伟京,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毛振明,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骆仁志与被告叶伟京、毛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骆仁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仁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骆仁志负担。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