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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合永、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合永,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1535号申请执行人:朱合永,男,汉族,1974年9月2日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经开区金寨路1024号。法定代表人:凤良群,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合永与被执行人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委托了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华凤国际商住楼A座2310室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总价90.8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华凤国际商住楼A座2310室房屋(房地权证:20××12)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