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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燕具减刑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燕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81号罪犯陈燕具,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0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陈燕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0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燕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90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陈燕具与其他同案犯共同连带退赔被盗物品价值1394202元,责令共同退赔被盗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6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5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燕具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燕具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燕具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燕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提交的《困难证明》材料,结合其在监狱个人账户流水账上的较多存款以及较高个人消费水平,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以及未积极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燕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