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田恩祥诉被告马瑾如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恩祥,马瑾如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6939号原告:田恩祥,男,汉族,1926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姬英凡,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瑾如,女,汉族,1931年6月27日生。法定监护人:任晓林,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子。原告田恩祥诉被告马瑾如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恩祥的委托代理人姬英凡、被告马瑾如的法定监护人任晓林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恩祥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2015)碑民初字第02897号民事调解书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且财产无争议。离婚后,其拟将自己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中段15号9幢1单元10202室房屋(房产证号:1100104021-12-9-10202`1)过户至第三人名下,但遇西安市房管局以(2015)碑民初字第02897号民事调解书未明确该处房产归属为由不予办理。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马瑾如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相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财产的处分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原被告离婚时。已自行将财产进行了分割且将原告田恩祥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中段15号9幢1单元10202室房屋确认给原告所有,因此原告拥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中段15号9幢1单元10202室(房产证号:1100104021-12-9-10202`1)房屋一套归原告田恩祥所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田恩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