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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6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春磊与陈广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磊,陈广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6民初334号原告:李春磊,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被告:陈广鹏,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原告李春磊与被告陈广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春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春磊负担。审判员 黄    育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哈丽哈什·木尔扎别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