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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蓝松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松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680号 申请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 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言,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蓝松帆,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松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蓝松帆名下的价值2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蓝松帆名下价值2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