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易正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易正宝,宣凤琼,童明永,李福梅,童昊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建水县甸尾兄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长友,山西安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负责人:景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正宝,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凤琼,女,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明永,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梅,女,1973年8月5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昊忝,男,201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童昊忝之母),女,199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云南铭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广慈路广慈湖畔小区47幢3号铺面。负责人:刘永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水县甸尾兄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青云路金洁雅园1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贵聪,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友,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安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北段南村村口。法定代表人:杨文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正宝、宣凤琼、童明永、李福梅、童昊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建水县甸尾兄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长友、山西安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16)云71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在庭审前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或说明其他正当理由,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绕全审判员 甘 峰审判员 焦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雪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