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住隰县新建路**号。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周某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隰县人民法院(2017)晋1031民初第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其承担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