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与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350号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润天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康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腊春。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思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