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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辉与朱长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朱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591号申请人:张辉,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朱长安,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租住湖北省十堰市,现住址不详。原告张辉诉被告朱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张辉以其自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长安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债权、股权(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二、对担保人张辉名下的鄂C×××××号车辆予以查封,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张辉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